前段时间跟朋友交流,听来了一些朋友亲历的故事:

远洋捕捞

还在疫情前,某地来人在朋友家蹲守,在他订外卖后,以送餐员名义叫开门后,将人带回当地。给他电话让他跟公司联系,配合缴纳罚款。他打给了负责 GR 的同事,通过合适的渠道沟通后,当地表示“查清楚了,你没问题”,在他签字表示是“自愿配合调查”后回家了。虽然没交罚款,但是欠下很大的人情,后面还是得还的。

罚款

今年有位朋友公司被罚了一千多万(最初的罚单开的是一亿)。原因是通过子公司做投放,作为成本抵扣,但被认定是广告而非成本

这个问题我不太了解,问了 ChatGPT,给的一句话结论大致是:“母-子双合同 + 投放子公司”模式在中国税法里确有合法空间,关键在于真投放、真成本、真分摊、定价公允、手续完备。如果只是为了把广告费“搬家”来逃限额,却无实质经营或备案,很容易被税务局按反避税调整甚至补税罚款。

ChatGPT 给的更细节的回复可以参考截图(我们没做类似的操作,这也是我的知识盲区,我没做进一步查证,不一定准确)。

朋友的经验是:如果遇到了,拖久一点解决。别想着尽快解决。工作人员也得有活,早解决掉了,他们下一张单子就又开出来了。